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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一)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 [发表时间]:2022-04-0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使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并通过对受资助学生的励志事迹的宣传,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感恩意识,增强当代大学生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

目前我国已经在高等学校建立起以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本期就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勤工助学的政策吧!

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贷款对象: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01 贷款人填写由经办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

02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03 审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申请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签订合同。

04 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合同回执到高校报到,由高校按照有关要求打印回执并盖学校公章,于规定时间内送至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05 经办银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发放贷款至学校统一账号,由财务处为贷款学生缴交学费。

06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贷款合同和回执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4.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6.还款程序:

(1)毕业确认

登录在线服务系统详细了解自己的贷款情况后填写更新个人信息,完成网上毕业确认工作,并及时回校与辅导员领取一式两份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更新表格信息并签字加按手印。

(2)正常还款

正常情况下,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按年度偿还利息,两年后开始还本付息,每年12月20日为正常还款扣款日。

具体操作:请于每年11月20日后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系统查询本年度应付本金及利息,并于12月15日前将该款项存入相应的贷款账户,国家开发银行于12月20日自动扣收。

(3)提前还款

每年1-10月均可进行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4)逾期还款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即逾期还款。逾期还款将影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诚信记录。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补偿(代偿)对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高等学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2)补偿(代偿)标准:

按就读学校规定学制和实际学费、贷款情况,每人每学年补偿(代偿)款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一次性补偿(代偿)完毕。

(3)补偿(代偿)年限: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时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1)补偿(代偿)对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2)补偿(代偿)标准: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3)补偿(代偿)年限:

国家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3.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3)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12000元,高于12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5)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其他项目按类别填写表格,流程基本一致,可直接向学生工作部(处)咨询办理):

01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学生按规定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网上预征报名后打印出来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02 每年10月3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盖章。

03 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04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学生享受补偿学费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不低于16元/小时。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3.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不影响自身学习;

4.注重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5.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用工单位考察录用、办理登记手续、经上岗培训后,方可上岗。

学生申请参加学校勤工助学的程序为:

01 学生自愿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

02 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学习等情况进行审核。

03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及申请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获得批准后到用人部门报到。

04 用工单位考察录用、办理登记手续、经上岗培训后,方可上岗。